查看原文
其他

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就业,发生工伤该由谁负责?

工妹儿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2022-12-15


如果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

若发生工伤问题

该由哪方用人单位承担呢?



案件回顾





陈某系原告酒店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协议,但该协议书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休时间,酒店公司亦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费用一直由陈某下岗时所在的馄饨公司负责缴纳。


9月20日,陈某自其住处骑一辆三轮车前往酒店公司上班。当日6时5分,陈某行至朝阳区北辰西路安翔北路东口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交朝阳支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结论为陈某无责任。陈某之妻、本案第三人余某向被告朝阳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朝阳区劳动局于同年12月6日正式受理,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酒店公司下发了《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


被告作出涉案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并将涉案工伤认定书送达原告。


酒店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北京市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劳动局维持了涉案工伤认定书。




法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朝阳区劳动局作出涉案工伤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本案事实,在原告酒店公司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朝阳区劳动局受理陈某之妻、本案第三人余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没有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具体的解释。正确理解该规定,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所谓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但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不一定只有一处住处,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其工作场所也不一定仅有一处。即使住处和工作场所仅有一处,职工往返于两地之间也不一定只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



因此,只要是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途之中,即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上下班途中不能作过于机械的理解,不能理解为最近的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常较多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径。


因此,根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陈某上班途中,酒店公司以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自行制作的交通路线图上为由,主张涉案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陈某上班途中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一、维持被告朝阳区劳动局于2007年1月16日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书。


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四条第(六)项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 256号)第一条规定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下岗、待岗职工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编辑:工妹儿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不能领失业保险金?别急,还有失业补助金呢!

首部!《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声明:本文内容及图片部分来源于网络,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修改或删除。本文仅供学习、交流,未经我方书面授权,请勿用于任何商业性用途。


你在看吗?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